朗读
CLCD04-2011-0001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创新力强、富有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全面实施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现将《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结合鹿城区教师专业发展实际,特制定《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鹿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适用于鹿城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技能、教育科研水平等而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区教育局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与考核机制。
第五条 培训机构职责。鹿城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是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服务与指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本区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教师选择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具体的培训时间并开展培训。如果选择该项目的教师人数没有达到办班规模,培训项目暂停,达到或超过办班规模的,将视具体情况按时或分期组织培训。
3.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培训、考核、评优及学时认定等工作。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和培训信息反馈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做好培训期间的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职责。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相关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职责包括:
1.学校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制,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不同学科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各类培训。
2.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师外出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并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3.学校应为参训教师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课务等工作。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计划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在教师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1.根据省、市、区三级教师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项目方案,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学校结合本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向省、市、区三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凡校级领导外出培训,均须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3.学校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参加培训的教师和校级领导名单报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
第八条 集中培训管理。教师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