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LCD58-2016-0006
各街道(镇)社会事务办: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的精神,现就我区“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工作,特制定《关于开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6年7月19日
关于开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
服务的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的精神,现就我区“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区户籍且生育管理地在我区的;
2.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死亡的;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4.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
二、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服务内容
“失独家庭”生育服务主要包括服务联系、咨询指导、科学评估、诊疗预约、随访服务等。对在有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生育诊疗评估和相关医疗服务的服务对象,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政府补助政策。
(二)服务流程
1.对象调查。各街道(镇)社会事务办要做好宣传协助组织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信息和基本情况,费用结算的相关资料收集,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办公室。
2.服务联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办公室根据上报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家庭告知辅助生育的相关政策,签订《鹿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知情同意书》(附件2),填写好《鹿城区“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信息及预约登记表》(附件3)。按照自愿和就近原则,帮助预约指定辅助生育服务机构。结合服务对象需求,及时做好转诊预约服务,并做好记录。
3.经费审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办公室根据补助标准和要求,审核病历及相关票据,及时发放补助经费。
三、定点辅助医疗机构
省内指定的21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附件1),或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的省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
四、补助标准
服务对象在指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关于诊疗辅助生殖技术的自付费用部分,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五、经费来源
补助经费统一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
六、经费结算
1.经费补助地确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区户籍且生育管理地在我区的夫妻,由我区补助。
2.补助时间:以病历记录时间为依据,从签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知情同意书》之日起算,一般每半年结报一次,家庭特别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结报费用。
3.结算凭据:
(1)辅助生育诊疗服务病历;
(2)辅助生育诊疗服务出院记录;
(3)辅助生育诊疗服务费用清单;
(4)辅助生育诊疗服务发票原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报销清单。
七、组织实施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制度,设立服务联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开展“失独家庭”生育服务,是改善“失独家庭”生活、促进家庭幸福的一项民生工作,全体卫计干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服务上要耐心细致,在做好“失独家庭”心理慰藉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再生育的服务工作。
附件:1.浙江省“失独家庭”辅助生育预约服务机构清单
2.鹿城区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知情自愿同意书
3.鹿城区“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信息及预约登记表
附件1
浙江省 “失独家庭”辅助生育预约服务机构清单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浙江省人民医院
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温州中山医院
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湖州市妇幼保健院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绍兴市妇幼保健院
金华市人民医院
衢州市妇幼保健院
舟山市妇幼保健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