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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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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D58-2014-0011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2014113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温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以及《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和特点,统筹进行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制度所称“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纳入区卫生局建设与管理,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及其他卫生应急处置响应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疗救治类、疾病预防控制类、卫生监督类、心理危机干预类。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来自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二、队伍建设

(一)区卫生局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备案、管理,监督卫生应急队员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或有关要求,区卫生局将在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相关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

(三)队员遴选条件: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四)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区卫生局审定、备案的程序进行。

(五)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依托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组建紧急医疗救治类疾病预防控制类卫生监督类、心理危机干预类等卫生应急队伍。要求应急队员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有相应的职称,各类队伍人员组成如下:

1紧急医疗救治类队伍。由内科、外科、急诊、重症监护、麻醉、流行病学、妇科、儿科、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医护技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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