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
支出管理的通知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开支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精神,结合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现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劳务费是指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本通知规定的劳务费主要包括讲课费、稿费、考务(监考)费、评审费、咨询费等。
二、分类标准
(一)讲课费
学校教师为本校上课的讲课费,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在绩效工资总额内发放。
学校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按专业技术职称,初级每课时不超过100元,中级每课时不超过150元,高级每课时不超过200元计算讲课费。
聘请非本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培训班或其他形式讲课的,按《鹿城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温鹿政办〔2014〕137号)的标准支付讲课费,科级及以下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处级领导参照副高职称,厅级领导参照正高职称。
(二)稿费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或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由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刊物,对录用稿件、信息支付的稿费统一按每千字不超过50元,图片每张不超过30元计算稿费。
单位内部简讯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平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稿费。为鼓励本单位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稿件或调研文章,经年终评选,对内部简讯类等刊物通讯员、调研课题撰稿人,在总数20%以内,可以分别按不超过500元、800元给予稿费。
对以区委办、区府办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表彰的优秀调研成果,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按不超过1500元、1200元、1000元给予稿费。若同一调研成果多次取得上级奖励的,只能给予一次稿费。
(三)考务(监考)费
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监考)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考务(监考)费。
聘请外单位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除学校外),考务(监考)费按场计算,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一般为2人(特殊要求可为3人),除监考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监考人数的3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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