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的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实际,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全省深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现将我区开展该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予以确认公告,公告时应注明委托机关。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行政执法机关挂牌的,按被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确认公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二、确认公告的职责、方式和步骤
本次确认公告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始至2017年10月底止,分为行政执法机关自查报审、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和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三个阶段进行,通过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网址:http://zjgl.zjfzb.gov.cn:8080/zfzt/bs/index,登录账号、密码与证件管理信息系统的一致,无帐号的单位请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一)自查报审。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同时具有法定、授权或者受委托等多项行政执法职能依据的,应分别填报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职能依据、机构编制文件、执法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信息系统上传;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上传,但有更新变化的,应上传更新。
(二)审查确认。区政府法制办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填报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确认结果,对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账号作相应清理。凡未被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但已设置单位账号或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注销单位账号及其工作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
(三)对外公告。确认工作完成后,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公告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见附件2)。
今后,行政执法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确认和公告。
三、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确认公告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
2.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示范文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联系人:林温乐,电话:55883282,qq工作群号: 133028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