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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操作细则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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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相关户籍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综合配套”的原则,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一)已婚夫妇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拟落户一方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二)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拟落户一方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非婚生育说明(由父亲或母亲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实即可,下同);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已有生父姓名的除外)。

6、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根据是否婚生情况,参照前款(一)材料分别办理。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或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原始出生登记材料;

2、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申报人一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调查报告。

落户同时,公安派出所应当采集当事人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一)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规定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双方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收养人双方共同确认落户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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