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根据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区实际,我局决定开展“亮剑2号”行动,特制订鹿城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净化鹿城区保健食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与合法权益,为我区中老年人的健康与安全保驾护航。
二、工作任务
在全区开展“三查三打”,以宾馆、酒店、影院、礼堂等会议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周边及街巷的店堂商铺为主要整治对象,全面打击通过会议宣讲、健康科普讲座、健康义诊咨询活动、基地旅游参观、体验等方式,利用虚假夸大宣传、欺诈高价推销等非法手段,主要针对中老年人进行的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
“一查”:主体资格。通过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须严格审查会议营销举办主体资格和保健食品资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依法取得注册或备案号,且显著标注“蓝帽子”,并提供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台账等。
二查”:广告宣传。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要求,在会议营销中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须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查”:会场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租用宾馆、酒店、影院、礼堂或其他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对产品进行真实、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产品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留存其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宾馆、酒店管理方应当在会议场所安装高清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打”:未经许可与违法出租。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或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企业,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查处。出租宾馆、酒店、影院、礼堂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没有取得保健食品合法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的,对出租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二打”:非法添加与不符标准。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涉嫌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化学物质的,对经营者和出租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查处。销售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或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打”:虚假宣传与假冒伪劣。在会议营销广告宣传中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规定查处。对会议营销涉及的保健食品存在假冒伪劣等其它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职责分工
依据监管职能,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保化监管科:负责制订鹿城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整治行动,负责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业务指导,协助直属所对可疑保健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