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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福镇村集体 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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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运行的若干意见》(鹿委发〔2014〕41号)文件要求,制定《山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4日

               

山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村级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 〔20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所有类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社管会(董事会)于每年年初讨论提出财务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经机构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备案,由服务中心将各村预算录入财务软件“预算管理”模块,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预算方案执行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提请成员(代表)会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按前款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立如下账户:

(一)1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1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设立;

(三)1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

前款第(三)项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有贷款的情况下可以设立。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账户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存款如需要存定期,要存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一银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报账员(出纳)保管;村财务专用章由服务中心统一集中保管。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应由报账员(出纳)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报账员(出纳)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日清月结。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各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的村或收支频繁等特殊情况经街镇同意可适当提高;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外,超过1000元支出应按规定以转账方式结算。

第九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等不合规做法。

第四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联审联签。数额较小的村级日常经费和预算内支出,直接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联审联签;数额较大的预算外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联审联签;数额巨大的预算外支出,还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联审联签。数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由村集体提出,经镇核准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该审批行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监会(监事会)应对报账员上报镇“三资”管理中心的票据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由参与审核的全体成员签章,审核结果由社监会(监事会)盖章并由其主任签名。

报账员(出纳)应分别在现金存款结报单下方注明提交社监会(监事会)与该集体组织负责人审核的日期,社监会(监事会)与该集体组织负责人也应在现金存款结报单的右上方注明审核完成日期。

第十二条 社监会(监事会)审核确定为不合规的财务开支事项,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将不合规款项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与 社监会(监事会)有争议的开支事项,应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办理后续账务处理或向有关责任人收回所垫支的款项。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章,证明人证实,按限额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审批。

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在领取时应经领用人签字,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等,在领用时还应经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经村务联席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开支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并在凭证上注明。

第五章 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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