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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山福镇农房集聚置换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各科室、各相关部门站所:
《鹿城区山福镇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鹿城区山福镇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鹿城区山福镇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
为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照《中共鹿城区委 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鹿委〔2011〕2号)和《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鹿委办〔2012〕2号)等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置换对象和房源
第一条 置换对象为鹿城区山福镇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合法房屋宅基地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住户。
(1)符合规划连片利用达5亩以上;
(2)已参加一期农房置换,在认套时,部分面积已申请要求放入二期置换的;
(3)地质灾害区兼D级危房不具备异地审批条件的,或者处于夹心间不具备原拆原建条件的D级危房;
(4)独立幢或拆除不影响周边房屋质量的民房;
(5)报镇政府一事一议其它特殊情况。
按1-5的顺序依次置换。
第二条 无房户不列入农房集聚置换的范畴,可参照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本镇可视情况在农房集聚建设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 对产权有争议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未按规定处罚完毕等情况的置换对象,一律暂缓参与置换。
第四条 置换的房源为鹿城区山福镇范围内一期西都·景秀居剩余房源与驿头、横山农聚房部分楼幢,以上房源跃层除外。置换的房源为公寓式套房。其中驿头农集房先满足让平祖居搬迁安置,然后征地三产安置,最后为就近就地安排农房置换。
第二章 置换形式
第五条 本期置换以产权置换为主,符合规划连片利用的置换对象可申请选择货币置换。选择货币置换的,其合法建筑或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协议书时点进行评估后补偿。
第六条 农户选择住房产权置换的,根据“就地就近、户为单位、鼓励连片”的原则;按照“一三落地、合法面积、违章不计”的办法,让农户自主选择置换面积。凡自愿退出宅基地与住房的农户,可在以下两种形式中选定一种形式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一种形式:山福镇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二种形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
第七条 符合规划连片利用范围内的村集体所有用房、宗教场所、宗族祠堂等特殊用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面积认定与补偿
第八条 房屋合法宅基地和合法产权旧房面积,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
第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按照《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调查认定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条 原使用功能是住宅用房,后改变为店铺、生产工场或仓库等其他功能的,一律按住宅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残值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旧房重置价按房屋结构分为木质、砖木、砖混、框架四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协议书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出具结构评估报告,按照同类同价确定旧房重置价。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当向置换对象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包括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按户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第十四条 置换对象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由置换对象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从置换对象接到拆除通知书并腾空旧房之日起至新房交付之日止。新房交付后按原标准发放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置换的给予4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十五条 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面积认定与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类补偿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鹿城区山福镇“农房集聚”置换补偿标准
项 目 | 补偿标准 | |
宅基地基底面积上的建筑 |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房屋装饰补偿 | ||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
附属物、构筑物 | 经认定后适当补偿 | |
道 坦 | 水泥地 | 110-130元/㎡ |
泥 地 | 60-80元/㎡ | |
搬迁费 | 15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 |
临时过渡费 | 6-10元/月·㎡ | |
其它补偿 | 单相电表210元、三相电表700元;有线电视300元;固定电话108元。 |
表1中所示按面积计算的,除附属物、构筑物、道坦按实际面积计算,其他的一律按被置换旧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包括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计算。
第十七条 表1中所示的各类补偿在置换新房办理结算手续时一次性兑现。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置换对象在签约时预付总房款90%(含)以上的,按总房款的5%标准计算奖励给该置换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