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区委区政府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流程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区委区政府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
工作流程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进一步规范区委区政府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温州市鹿城区委员会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鹿委办发〔2017〕7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6〕106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根据鹿委办发〔2017〕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区政府相关部门提请的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
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将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前,应先根据鹿委办发〔201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确属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单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