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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文[2017]47号
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直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考勤管理办法,并于10月25日前报局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0月17日
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
(一)指纹考勤签到。1、每个工作日分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共2次签到,每个工作日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无请假说明的,按旷工半天处理;2、考勤签到一律用本人指纹录入为准,不得以他人代替录入。
(二)外出登记审批。实行工作纪实制度,工作人员凡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室的,应事先征得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的许可,并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上明确显示,同时在云平台上录入工作信息。若出现造假情况,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三)处罚惩戒。工作人员上班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每发生1次扣50元,若无指纹录入缺签的1次扣80元。一个月内累计达5次以上者,除按次数扣除规定的相应目标考核奖金外,还由局分管领导给予谈心提醒教育1次。
二、请假
(一)请假程序规定。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备存,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联络正常。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按审批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说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须至少提前半个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请假审批权限。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1天至3天(含3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全体工作人员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的,须按审批权限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岗后到局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三)处罚惩戒。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假期已满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严格依照《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其中,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扣除年度考绩奖200元;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正式人员扣除年度考绩奖200元/天外,当年考核定档为不称职(不合格),并停发当年度考绩奖,临时(文职)人员予以辞退;当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