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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江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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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滨江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各科室、各基层站所:

现印发《滨江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21日

 

 

 

 

                    滨江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氛围,保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监督员的聘请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知识;

(二)关心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可以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要求。

二、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食安办可以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特殊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三、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参加街道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开展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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