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开展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确保盗销电动车案件得到有效防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纳入防盗登记备案管理的电动车,是以电瓶输出电力驱动的二轮车,不包括以汽油、柴油等作为动力的二轮摩托车、改装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对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车辆,工作人员要明确告知车辆所有人无法登记备案。
第三条 对电动车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在电动车上安装防盗装置与登记备案号牌,并按标准采集上传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是一项便民安全防范措施,按照“一律无偿登记备案,一律自愿有偿安装防盗装置和办理商业保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电动车登记备案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为方便群众,原则上一个派出所辖区设置一个以上的登记备案点。派出所要在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的电动车登记备案代办窗口与电动车保险代办窗口(可合并为1个),悬挂或摆放醒目的“电动车登记备案代办”与“电动车保险代办”的标志标牌。城区一些辖区面积小、电动车销售点较少的几个相邻的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设置登记备案点。
第五条 各地要通过媒体、通告和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方式和途径,将登记备案点地址、工作时间、电话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流程等告知群众。
对已经设置特定时间(如星期一、三、五)开展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窗口,派出所应通过公告向社会告知登记备案时间,并逐一通知到辖区电动车经销点。车主在非工作时间上门的,应告知登记备案时间,发放预约单。
第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由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聘请或指定从事电动车登记备案代办与保险代办,穿着由设备供应商与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工作服。工作人员代为收取的防盗装置购买费用,以及群众自愿购买的保险费用,由代办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宝”直接、实时支付至设备供应商与保险公司账户,相关的劳务费用每月结算后,直接返还至工作人员的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账户。
各地派出所要提供指导、帮助,窗口代收款项不得在派出所留存,派出所一律不得收取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和返还。
第七条 个别规模较大、前期运转正常、防盗装置安装和信息采集工作规范的电动车销售点,业主愿意承担电动车登记备案工作的,可视情承担防盗装置安装与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工作,但在销售点安装好防盗装置,采集登记备案信息之后,车辆购买人或所有人必须驾驶电动车到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现场查验登记备案电动车的防盗装置安装与信息采集质量,并打印发放《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
第八条 电动车登记备案APP或者微信小程序应当提供可信身份认证功能。
电动车所有人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合法的车辆来历证明,并填写《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表》,驾驶电动车到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登记备案点,经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车辆与相关证明无误,并经过可信身份认证,才可办理。
对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同时拍照留存车辆所有人与代办人的身份证,并对代办人进行可信身份认证。
对无法提供合法购买证明的,公安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备案。但确系个人所有,且所有人本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车来历承诺书》,保证此电动车来源合法,并购买安装防盗装置与登记备案号牌的,公安机关视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证》。
第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全市通办,除涉嫌赃车需要查证之外,各派出所登记备案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脱(包含未开展预登记的、预登记为不在本派出所的、通过网络购买的新车等情形)。
对无正当理由将上门登记备案的群众拒之门外,或未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的,引发群众不满与投诉,一经查实,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通报督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