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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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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大南办发〔2016〕231

 

大南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各大网格(社区)、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严管七条规定》、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特制定大南街道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制度,请各大网格(社区)、各科室、各单位根据本辖区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南街道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大网格(社区)主要负责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大网格(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连续二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经营性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对列入上级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连续二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行业(领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较大事故起数2起(含)以上的;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2次(含)以上非事故类行政处罚的;

  (三)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一)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或转任相关重要岗位;

  (三)取消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街道财政性补助和奖励资格。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抄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期限:属各类评优评先或政府财政性奖励的,为“一票否决”决定作出的当年度;属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为“一票否决”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第九条 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财政性奖励、评优评先等资格审查内容,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大南街道安全生产通报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通报警示是指街道安委办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通报。

第三条 下列情形由街道安委办启动通报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的县(市)区或中央省属驻潭及市属企业;

(二)一月内接连发生2起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央省属驻潭及市属大中型企业;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隐患突出的;

街道安委办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通报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地区或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五条 被通报警示单位应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街道安委办。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扣分。

 

 

 

 

 

 

 

 

 

 

 

 

 

 

 

 

大南街道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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