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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指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

(一)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三)生育两个女儿并落实绝育措施的;

(四)现无子女且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认定为事实收养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单亲未婚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 家庭可以选择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申请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

(一)具有鹿城区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参保人申请补助当年,男性年龄应为45 周岁,女性年龄应为40 周岁;

(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参保人在符合获得财政补助条件的年龄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到规定年龄时申请财政补助的,可予以补助,到规定年龄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参保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不予以补助。

第四条 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第五条 符合享受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当年2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签订《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夫妻一方提出申请的,需经配偶同意。

第六条 参保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保对象的身份证;

(二)户 口 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生育证( 收养证);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两女户家庭需提供落实绝育措施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 家庭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一)评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 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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