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在全镇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网格、各科室、各村(居):
春节将至,针对烟花爆竹春节销售旺季特点,为有效遏制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办国办通知精神指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联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6〕2号)、《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统一行动的通知》(温安监管〔2016〕4号)、《关于在全区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温鹿安办〔2017〕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执法检查目标
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查处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范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等制度;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杜绝非法产品、“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杜绝经营单位违规经营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确保节日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二、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严厉查处非法私制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的非法生产活动要从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追踪调查,做到发现一家,坚决查处取缔一家。二是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市场,对查获的非法产品要追查产品来源,并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合法经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有关证照。三是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追刑力度。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规范经营企业行为
一是规范经营单位行为。严格检查批发经营企业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情况,在源头上阻止非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依法检查经营企业违规经营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情况,严格专业燃放类产品经营管理。加大对烟花爆竹储存、保管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经营企业仓库、零售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的品种、数量,严防零售单位从事批发和私设仓库等行为。二是强化道路运输环节监管。核查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烟花爆竹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对无证运输、违规运输、违反许可事项运输和不按规定回交核销运输许可证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镇市场,特别是要坚决杜绝经营单位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进行通报、媒体曝光。
(三)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对燃放作业方案的安全审查,督促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二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管理,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三是切实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自觉遵守禁限放政策,积极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燃放的良好氛围。四是切实加强对非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禁限放区域的巡逻执法和守卫看护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限放政策特别是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伤人等事故和扰民问题的发生。
三、联合执法检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联合执法检查形式
一是由网格、派出所进行地毯式大检查。由网格、派出所组织实施,检查的重点内容应结合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二是由派出所、行政执法中队、安监所、市场监管所、质监所、综治办等有关科室和站所组成镇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具体人员安排见附件)。三是重点时段区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分片情况与网格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二)联合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联合执法检查时间自即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其中2017年1月26日至1月30日为重点时间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