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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滨江办〔2017〕92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滨江街道粉尘防爆“双月”攻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网格(社区)、村、各科室、各基层站所:
现将《滨江街道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2017年6月8日
滨江街道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和省、市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粉尘涉爆企业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街道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摸清辖区粉尘涉爆企业情况的基础上,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监察,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建筑条件:1.设置在违章建筑内;2.设置在民房内,且与周边安全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3.设置在多层非框架连浇结构建筑内,且没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4.设置在单层建筑但屋顶非轻型结构;5.设置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业建筑内,且防火等级达不到乙级要求。
(二)生产车间工艺布局: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集尘器周边设置会议室、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危险化学品仓库、配电间等高危场所且安全距离不足;2.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集尘场所周边进行高温或明火作业行为;3.生产车间工艺或工位布局过密影响消防通道疏散;4.产生粉尘场所工作岗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除尘系统:1.除尘系统未经规范设计;2.不同防火分区或不同介质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同一除尘系统工位数过多,末端风口风压不足;4.除尘系统主风管、支风管、管道转弯底部、风机内部、除尘器(或布袋)未设置检查口(积尘清理口)或虽设置但封盖不严;5.除尘器设置在室内,或者没有设置室外泄爆口;6.铝镁粉尘除尘器未采取防雨防水防生锈措施;7.干式除尘系统未按照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8.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建物作为除尘风道,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9.空调冷风机进风滤网积尘未及时清理,进风口位置设置不合理;10.除尘器排放风管过低,排放粉尘达不到环保要求。
(四)防火防爆措施: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防爆电气设备;2.除尘系统排风机开关与产尘设备(抛光机)开关未串联联锁,不能保证开启产尘设备时必须先开启排风;3.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未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4.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五)管理制度:1.按照抛锌标准确认安评但是擅自偷抛铝镁制品;2.擅自增加抛光机台或工位;3.未落实动火作业、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错误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六)粉尘清理:1.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车间、贮存室、管道和除尘器等,未及时每班清扫;2.违规采取正压气体吹扫粉尘。
三、整治措施
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必须始终坚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粉尘涉爆场所发生各类事故。这次专项行动必须按照区“十条刚性规定”和“五条问责措施”,狠抓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十条刚性规定”
1、对无证无照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2、对生产加工车间设在违法建筑内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民房内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7、未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8、除尘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尘加工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10、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二)五条问责措施
1、街道网格员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排查责任主体,必须对网格内的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全面排查,对未按规定排查到位,出现漏查漏登漏报,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2、街道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对网格员排查上报的各类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的执法责任主体,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4、街道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对专项行动督导不力,未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一律启动问责。
5、国家公务人员对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单位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采取纵容包庇的,经查实,一律启动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6月至8月上旬结束。
(一)全面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初至6月中旬)
街道要落实网格工作职责,落实网格人员全面摸清辖区各类粉尘涉爆企业底数,指导网格填报《鹿城区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1),建立粉尘涉爆企业档案;同时督促企业按照《鹿城区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2)自查自纠。街道将组织技术力量对每家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并采录证据,建立粉尘涉爆非法违法、不合规问题企业清单。
(二)集中整治和整改提升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
针对排查出来的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不合规问题或安全隐患,街道要进行分门别类,并依法依规下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指令。对于无照生产加工场所,一律由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违章建筑,一律由城管执法中队下达腾空拆除违章指令;对于粉尘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或未实行环保“三同时”的,一律由环保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对防火间距不足、耐火等级达不到等消防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律由安监所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经安全条件确认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及职业卫生未实行“三同时”的,一律由安监所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间不能确保安全的,一律采取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于拒不整改的或整改无望,一律由供电所采取停电措施,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在民居内设置粉尘涉爆企业或场所一律关停,拒不关停的一律由公安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以妨碍公共安全行为实行拘留。
(三)验收总结和巩固成效阶段(7月底至8月上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