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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 鹿城区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 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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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鉴于目前社保机构已经基本完成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中人”养老待遇计发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政发〔2015〕25号和浙人社发〔2015〕153号、温人社发〔2017〕218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区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发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按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三、审核发放具体要求: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经批准的《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呈批表》或《温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批表》;

2.《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四份);

3.个人退休前最后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4.部分人员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计生人员的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荣誉证书》;

(2)归侨人员的侨务部门证明;

(3)科技等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

5.如有必要还需要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二)办理程序

1.2014年10月1日至今已经办理退休的符合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填写《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四份,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退休审核程序报批。

2.符合温市人〔1997〕208号的科技人员须由区科技局在《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

3.今后单位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应对符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填写《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按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核发放。

四、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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