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鞋管〔2018〕20号
关于重新印发《鞋都产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站所、大网格、村(居):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区政府审议,特制定《鞋都产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温鹿鞋管〔2018〕12号)废止。现印发该文件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
温州鹿城(中国)鞋都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鞋都产业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鹿政发〔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鞋都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定位
鞋都产业园区主导产业为鞋类制成品及技术含量较高或行业领先的相关产业的企业,重点发展鞋革制品业及其配套产业制造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以及设计、展示、交易等生产型服务业。入驻鞋都产业园区的产业项目,需符合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全部实行准入审核,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驻协议。严禁从事铸造、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等高能耗、高污染的淘汰类加工制造业入园。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为丰门街道辖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总部经济园除外,总部经济园入园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温州(鹿城)总部经济园企业入园暂定规定的通知》(温鹿政发〔2006〕42号)和《关于印发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17〕57号)执行。
三、准入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
工业用地招拍挂入园项目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执行,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工业用地(厂房)司法处置
对工业用地(厂房)司法拍卖,参与竞拍企业为亩均税收4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符合片区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
(三)工业用地(厂房)转让
工业用地(厂房)转让交易,转让方因达不到产值、税收等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处置。受让方应符合园区的产业要求,受让方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缴纳税收应不少于40万元/亩。在交易前须经园区管委会备案,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办理交易转让手续。
转让交易的工业用地(厂房),涉及违法建筑的应进行拆除处置到位,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恢复使用功能。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视同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股权转让审核意见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受让方控股的企业产业要求、亩均税收等条件按工业用地(厂房)转让标准执行。
(四)工业用地(厂房)租赁
1、租赁入园企业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入驻制鞋企业须达到规模以上,或者一幢一企;配套类企业入驻除一楼允许合理分隔外,必须以层为最小入驻单元。
2、租赁入小微创业园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租赁面积原则上最小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
(3)制鞋企业必须以层为最小入驻单元;配套类企业入驻除一楼允许合理分隔外,必须以层为最小入驻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