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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住建局局规》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使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经局党委研究决定,重新修订完善了《鹿城区住建局局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鹿城区住建局会议制度》
2.《鹿城区住建局收发文制度》
3.《鹿城区住建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4.《鹿城区住建局机关考勤制度》
5.《鹿城区住建局值班工作制度》
6.《鹿城区住建局工作纪律及内务秩序管理制度》
7.《鹿城区住建局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8.《鹿城区住建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用车及保障经费管理制度》
9.《鹿城区住建局政务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附件1
鹿城区住建局会议制度
会议主要分为局党委会议、局领导班子碰头会、局长办公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四种会议。
一、局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经充分研究后上会。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市、区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决定、指示;研究决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局队伍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财务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
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反对或抵制的意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议的组成人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擅自向外泄密。
党委会议应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委会议纪要。
二、局领导班子碰头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局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列席,由局长主持。会议定期在每周一上午8:30召开,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决定事项,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决定本局工作重大问题。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分管副局长、中层及以上人员参加,其它列席人员由局长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议题事先充分研究并与局长沟通后,由各科室(站所)经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汇总至办公室呈局长确定。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决定事项,研究各项业务工作,部署落实具体任务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收集以及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印存档,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印发会议纪要。
四、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和上级住建部门的重要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报告总结阶段性和年终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部署工作等。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讲求实效,提高会议质量。具体会务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做好记录,整理归档。参会人员必须携带纸、笔,按时到会,在指定座位或靠前排就坐,手机调至震动档位,会议中严禁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和书报,严禁交头接耳,非会间休息时间严禁四处走动。对违反会议纪律、迟到早退人员,通报批评,并记入年终考核。
附件2
鹿城区住建局收发文制度
一、收文办理。上级来文及各类电传、电报、来访,由办公室编号分类进行登记后,附上公文传阅处理单,并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阅示后转入办文程序,采用树型单线传阅形式,使文件得到快捷有效传阅。
局办公室负责催办工作,避免公文积压延误时间。承办经办人对来文批阅意见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批示领导汇报。各类文件各科室传阅后,应及时交局办归档。
二、发文办理。行文要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少而精,做到环环把关,程序不合格及格式不规范的公文不签、不印、不报、不发。
单项材料和专业性的材料,由有关科室起草,经局长同意由分管局长审签。请示、报告或综合性材料由办公室与有关科室共同起草,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发文打印后由拟稿或核稿人负责及时校对,如发现签发后的稿件有不妥之处需作改动的,应与科室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后处理;有原则问题需作改动的,应报请签发领导同意。
三、文件管理。归档前的收文、发文及底稿由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送机关各科室传阅的文件,应及时阅毕交还办公室,日后需查阅的,到办公室借阅。个别需经常翻阅的文件,有关科室可复印一份留用,原文件送办公室保管。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将已经办理完毕、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合理分类组卷,为日后归档奠定基础。
四、保密规定。办公室应按有关保密规定保管密级文件,并及时做好清退工作。有关科室需借阅密级文件的,需要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到当日借当日还。密级文件不得复印。造成失泄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3
鹿城区住建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专人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要遵守相关纪律,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章,并做到加锁存放,随用、随取、随锁。用印时一般应由印章管理人亲自承办,盖印前要审查文件内容,检查是否经领导批签。如需由他人盖印时,印章管理人须在场监印。印章管理人出差,可暂交有关负责同志代管,并作好交接记录。公章的印模、启用日期及停用的公章,必须正确记载,归档保存。如公章被盗、遗失,应立即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授权使用
凡需要使用“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的,原则上须经局领导同意或授权,礼节性、证明性事项可由办公室负责人酌情处理。所有上报的用印材料均须由本系统人员前来办理盖章手续,用印前须由有权限的领导干部审核签字。临时性、突发性的用印事项须携带领导签批的用印联系单,一并交办公室后方可用印。
三、介绍信开具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本系统人员外出联系工作需要介绍信的,一律使用局介绍信,经局领导或对应科室负责人签发后,由介绍信保管人填写、用印;外单位须开具局介绍信,须提供其本单位规范介绍信,经局领导或对应科室负责人签发,由介绍信保管人填写、用印;开具介绍信时,必须署明联系单位、持介绍信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联系事项与有效期限等。
四、发文用印
函、通知、请示等各类发文材料用印前,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批签,确保文件规范、用字准确后规范填写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稿单,并按拟稿、审核、批办程序后用印,同时将文件底稿、领导签发的拟稿单需交由印章管理人留底。印章管理人应掌握用印文件的内容并予以登记,对不宜用印的应向签发领导说明情况;不符合手续的要责成补办手续后方可用印;文件用印后,应按规定存档。
五、盖印规范
一般情况下,“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应盖章在落款日期的年、月、日处,“齐年盖月”,印迹清晰、端正,且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如果是分页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六、禁止事项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或擅自将介绍信转给他人使用。严禁为担保等事项出借公章,出现后果由出借人负责。办理私人事宜一般不予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必须加盖公章的,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公章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带到局机关以外使用;确需带到外面使用的,须由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办理。对违反局公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4
鹿城区住建局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机关干部职工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站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等)。
本制度的考勤指:正常的上下班考勤,节假日或因需要安排的值班、加班考勤等。
第三条 考勤要求
1、正常上下班、加班、节假日或因需安排的值班,工作人员须统一按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和相关规定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仍在食堂用餐者,按迟到论处。
2、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每个工作日分上午上班时间、下午上班时间、下午下班时间三个时间段考勤。上班时间内公出必须事先填写外出请示单(写明事由和起止时间),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站所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要领导批准(如确无法找到相关领导批准,可先由同科室、站所工作人员签字证明)。
3、节假日或临时因需安排的值班,值班人员必须亲自在值班表上签到,值班人员因事私下调整的应在征得当日值班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值班时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班结束时间就是值班的开始时间,迟到、早退都按上下班迟到、早退论处,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4、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建立健全考勤台账,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做好考勤和各类请销假的登记工作。考勤结果每月定期登记汇总,并报区纪委派驻纪检组。
第四条 请销假规定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休假时间均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假须提前1天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假、事假可用补休单抵扣,暂无补休单的应先以年休假抵扣。干部职工生病需要治疗、休息的要事先请假(急诊除外),请病假需要医院证明,经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2、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请假者须事前填写审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在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批;1~3天(含3天),经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科室(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请假均须主要领导审批。
3、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未报办公室备案而私自请假的,按旷工论处。
4、临时销假的,应及时与审批假单的有关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销假。根据实际情况,可取回原先抵扣的补休假或年休假。
5、因故出国、出省的如需请假须备注外出地点,节假日出国、出省的须向有关领导备案,外出期间改变目的地的需及时报备。
第五条 补休年休
1、按时值班、非工作时间加班的(加班时间须超过1小时且午休时间加班不开具补休单),经有关领导确认后,由办公室根据值班、加班的时间开具补休单。补休单分1天和半天,用于病假、事假时间抵扣。使用补休假抵扣时相关请销假手续仍须按照规定办理。
2、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从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满10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从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15天。
3、干部职工假期工资待遇发放严格根据《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鹿委发〔2013〕47号)附件4《关于严格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病假、事假、生育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工资待遇发放管理规定操作。
第六条 奖惩措施
1、根据考勤结果,当月迟到或早退一次扣人民币20元;无故旷工一次扣人民币100元,并扣减年休假一天;迟到或旷工按照考绩办法予以相应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