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司法所: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鹿城区“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20日
鹿城区“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
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高水平高质量发挥司法所在平安鹿城、法治鹿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省司法厅《浙江省“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和市司法局《温州市“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为目标,坚持质量优先、效果导向,坚持公平公正、从严把握,积极推进鹿城区“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
第三条 区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必须符合“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科技支撑”的要求,切实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火墙”、教育改造特殊人群“主阵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器”、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法超市”的功能作用。
第四条 《细则》适用于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复设立的司法所。
第五条 区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由区司法局组织申报和考核验收(复评),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区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复评)内容:
(一)司法所样式应符合《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室内办公区域相对集中;乡镇司法所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街道司法所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司法所应设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接待厅(窗口)。
(二)认真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责,模范践行“忠、勇、严、实、新”司法行政队伍职业精神。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2名。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舆情。
(三)所长应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联席会议。
(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成效明显;普法宣传形式多样,普法责任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