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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片区网格管理组、站所、村(居):
《仰义街道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仰义街道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规范辖区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仰义街道劳动监察中队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仰义辖区内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仰义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掌握;
(四)举报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第四条 举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
(四)举报人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五)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条所指的“相关责任人”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经理(厂长)、行政(人事)、财务、管理等岗位人员。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2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时必须如实填写《仰义街道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并签名确认;
(二)举报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劳动监察中队在案件查结报区劳动监察大队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劳动监察中队以短信形式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不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