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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住建局机关工作人员考评 记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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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站所):

《鹿城区住建局机关工作人员考评记分实施细则》已经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2日

 

 

 

鹿城区住建局机关工作人员考评记分实施细则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根据局机关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干部队伍实际,特制订本考评记分实施细则。

一、考评原则

考评记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采用平时和定期考评相结合,每半年通报阶段考评成绩,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考评结果的准确性。考评以年为单位,从当年2月1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

考评工作由考评领导小组(下称考评组)负责实施,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纪委第一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实施考评记分工作。

二、考评对象

除区管科级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离岗退养人员以外,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城乡建设科、市场监管科、住房保障科、科技设计科(温州市鹿城区建筑材料推广中心)、人防管理科、城市道路建设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投标站、城市建设中心、城建计划财务中心、危改办、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装修管理中心、人防管理所等全体人员。

三、考评内容

个人考评分(100分±)=科室业绩评价分(45分)+工作认可评价分(30分)+个人作风效能考评分(25分)+加分-扣分。

(一)科室业绩评价分(45分)

由各科室(站所)负责人对科室全体人员进行排名评价,重点考核“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情况等。排名后,结合各科室考绩等次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优秀、良好、合格人数,其中,评定为优秀科室的,其优秀、良好、合格比例为5:3:2;评定为良好科室的,其优秀、良好、合格比例为3:5:2;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科室的,其优秀、良好、合格比例为1:4:5。按照优秀(45分)、良好(40.4分)、合格(35.9分)进行赋分。年度内科室之间岗位变动的,按相关科室所在月数折算。

科室负责人评价分由分管领导根据科室考绩档次结果予以赋分。

(二)工作认可评价分(30分)

主要对个人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包括民主评价(10分)和领导评价(20分)

1、民主评议。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体评议。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6+“不称职”票数×0.4)÷总有效票数×民主评议分值

2、领导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其个人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给干部职工个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所有中层干部以及自己所分管科室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其个人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给干部职工个人;综合全体班子对相应成员赋分的平均分作为领导评价分。

领导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年末计算平均分计入。

(三)个人作风效能考评分(25分)

由考评组按照《鹿城区住建局局规》等制度要求,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个人作风效能扣分情况由派驻区委办纪检组及局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年末累计扣分情况计入。

(四)加扣分

1、承接市、区考核任务的科室,年终考核时,获得市级考核三区两市排名前二名或区级考核同组优秀的,相应科室承接任务负责人加3分,若市级考核排名三区两市末位或区级考核同组末位的,相应科室承接任务负责人扣2分;

2、科室或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或者获得区级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表彰的,相关人员每项区级加0.5分,市级加1分,省级1.5分,省级以上2分;

3、各科室每年应按照局宣传工作要求完成宣传任务,信息内容包含党务信息、党委信息(转报、舆情等)、政务信息(亮点工作、问题对策类等)、会议报道、调研信息。根据完成率对科室全体人员按照(1-完成率)*5扣分,完成率80%以下的加倍扣分,最多扣5分。

I类科室中,办公室每月至少上报4篇高质量信息至区委办、区府办、区机关工委、市局等宣传考核单位被录用;

II类科室中,质监站、安监站、行政审批科、城市道路建设科、市场监管科、危改办、人防管理科(人防管理所)每半年至少报送12篇高质量信息至局办公室被录用(人防管理科和人防管理所信息捆绑计分); 

III类科室中,除I类、II类外的其他科室每年至少报送9篇高质量信息至局办公室被录用。

4、上报的党务信息、党委信息、政务信息因阶段性选题、侧重点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被录用,但系高质量稿件的,计入上述被录用篇数内。

5、被新闻媒体录用的,每篇区级科室加0.25分,市级加0.5分,省级及以上加1分。经办公室采编后上报,被党务、党委、政务线上录用的,I类科室,每篇区级个人加0.25分,市级加0.5分,省级及以上加1分,若有领导批示加0.25分;II类、III类科室,每篇区级个人加0.25分,市级加0.5分,省级及以上1分,若有领导批示加0.25分。供稿、采编得分按5:5计分,未供稿不得分,同一篇信息计分只计最高一级分值,不重复计分。最高得分为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6、科室未按期完成约稿任务的,视情节每次扣0.5—2分。

7、对上级领导部署的重要事项,不及时传达、落实不力的,对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扣2分;一般工作人员不服从科室负责人工作安排,一次扣2分,发生此类情形,不扣除科室负责人相应分数;

8、科室及个人在应对舆情方面,没有落实造成一定影响的,扣2分;

9、平安建设负面清单、营商环境负面清单及万人双评议活动中被区委区政府等点名批评的,扣相关人员3分;

10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或服务对象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扣相关人员2分;

11、因工作任务被上级部门或相关考核单位发文负面通报的,对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扣2分。

四、个人作风效能考评记分内容

(一)考勤

1.上下班、参加各种会议或大型集体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记0.5分;无故缺席会议或大型集体活动的,记2分;无故旷工,记3分。

2.违反会场纪律,有玩手机、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的,记1分。

3.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和事前请假、逐级请假的原则,遵照《鹿城区住建局机关考勤制度》进行请假、批假。违反规定的,记1分。

4.有其他违反会议及考勤请假制度的,视情节记1至3分。

(二)值班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脱岗、离岗和顶岗的,记2分。

2.值班人员下班时,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不按规定交接班,记1分。

3.值班应根据值班要求做好纸质或电脑系统的值班记录,记录不详细或应记录而没有记录,记1分。

4.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并做好记录与传达,违反的,记1分。

5.在单位值班期间进行打扑克等影响值班秩序的娱乐活动的,记5分。

6.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做到24小时开机。无故关机或不接电话的,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记2至5分。

7.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接到单位紧急通知时,应及时到岗,违反规定的,记2分。

8.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如遇重要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按照规定进行接收、协调处置,向带班领导报告情况,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汇报的,视情节记1至3分。

9.值班人员因擅自换班、顶岗造成影响的,双方共同记分。

10.有其他违反值班制度的,视情节记1至3分。

(三)工作纪律及内部秩序

1.对涉及参加各类就学、公考、离职等影响工作的重大事项,应提早逐级报备。违反的,记1分。

2.请销假应严格按照局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如在休假期间遇工作冲突,应以工作优先,必要时取消休假,不服从安排的,记1分。

3.工作时间,办公室内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违反的,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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