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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科、分局、大队、委、中心、所:

现将《 “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25

(此件公开发布)

“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退出效率,推动名称、经营场所等市场资源高效重配,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助力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创建行动,现结合鹿城区“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以下简称经营区)创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区,包含五马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和鹿城区华妹服装辅料市场。五马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具体范围东起解放街、西至信河街,南起第一桥、北至广场路。鹿城区华妹服装辅料市场位于鹿城工业区中国鞋都一期泰力路与鞋都大道交叉口。

第三条  经营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转让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转让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愿意将其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转让给新经营者,新经营者愿意受让。

(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经营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

(三)拟任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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