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卫发〔2019〕2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医疗卫生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审批效率
(一)精简申请材料。全面清理各类审批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凡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一律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凡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
(二)下放审批权限。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等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医疗机构除外)。
(三)推广网上审批。全面实施并持续深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化、零次跑。全面应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互联网、视联网技术,实现一网通办、掌上办理。
(四)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理顺审批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压缩至1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压缩至10日,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即时办理。
二、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领域许可事项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