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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郊街道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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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组织、科室、职能站所:

现将《南郊街道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2019年1月17

 

 

 

南郊街道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精神,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97号)、《温州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温委办发〔201889)和《鹿城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鹿委办发〔201848)有关规定,结合南郊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基层党组织,以及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各站所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党工委责任

第四条  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工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明确一位街道班子成员分管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应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第六条  督促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支持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站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  领导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领导街道党建办重视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解决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加强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办事处责任

第九条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街道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应每半年专题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调研和检查。

第十一条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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