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温鹿政告〔2019〕1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文明、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温政发〔2005〕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民间划龙舟活动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须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内进行。
今年鹿城区准许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时间为6月1日-5日,共5天。
民间划龙舟活动可在滨江街道、南汇街道、蒲鞋市街道、南郊街道、大南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辖区水域内进行,但不包括划龙桥河世纪广场段,以及6月2号上午南塘河(南塘街)段。
二、民间龙舟队数量应控制,一个社区申报成立龙舟队不能超过上一年数量。
三、成立民间龙舟队,须报经区文广旅体局(区旅体中心)批准;未经区文广旅体局(区旅体中心)批准,不得擅自成立民间龙舟队。
四、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须报经区公安分局许可;未经区公安分局许可,不得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
五、今年审批工作截止时间为5月24日。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旅体中心)等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区龙舟办设在区文广旅体局(区旅体中心),地址:江滨西路怡浦园2幢2楼211室,联系电话:55889716。
六、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委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民间龙舟队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社区居委会申请报告;
2.龙舟队人员名单及龙舟队负责人、主要队员(旗手、鼓手、舵手等)身份证复印件;
3.龙舟队队员的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
4.龙舟队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或检验证书(合格证);
6.配备的救生器材(其中“背心式”救生衣须每人1件)清单等材料;
7.要求配备后勤服务船的,需提供船名船号、船舶证书、驾驶员适任证书等材料;
8.2018年度报停的,需带保留资格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本辖区成立民间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区文广旅体局(区旅体中心)。
(三)区文广旅体局(区旅体中心)接到街道办事处汇总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书面决定。对准许成立的龙舟队,发给船只号牌。龙舟队本年度需报停保留资格的,要向区文广旅体局提出申请。
七、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龙舟队的负责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街道办事处向区公安分局领取并填写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
2.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龙舟队负责人与队员名单和安全保卫措施等。
(三)区公安分局接到街道办事处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龙舟队负责人须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经区公安分局许可举办的民间划龙舟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