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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工作规则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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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结合鹿城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审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鹿城区赶超发展提供审计监督保障。

第三条  区审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勤勉廉洁,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局领导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六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除局长外的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局长代为主持工作。

第八条  局领导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集体决定。要按照局党组和局班子会议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局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对分管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  局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向市审计局和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局党组会议和局班子会议通报。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向局长报告。各部门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局领导和各部门年初要结合分管工作和审计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调查研究计划,改进工作作风,确定调研主题。局领导要根据职责分工,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三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审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章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区审计局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区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由法制审理科审查。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法制科组织起草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审计执法,实行审计质量管理分级负责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要认真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总审计师任副主任。

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审计局审核,审核后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报市局汇总后报省厅备案。适时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滚动项目计划。

各部门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任务,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按时稳妥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加强对全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一管理,统筹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力量,统一组织开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实行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告局长,并抄送办公室。

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实行公物统一管理管理制度,办公室是局机关公物工作归口科室(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实行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印章的管理工作,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勤、请假、值班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单位报告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办公室负责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检查和通报结果。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调动等工作机制,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和活力(详见附件5)。第二十五条  规范人员抽调机制,积极选派人员参与署、省、市、区项目审计或其他工作(详见附件6)。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局党组会议、局班子会议、局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局机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班子会议、局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局班子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审计署、厅、市关于审计工作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定审计工作会议安排、重大审计项目工作方案、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

(四)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听取局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和内部审计情况报告,讨论研究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涉及干部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的业务分工;

(七)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班子会议由办公室收集议题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局领导及有关科室会前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送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局班子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核稿,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定期立卷存档。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审计署、省、市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局中层汇报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记录并整理会议资料。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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