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同时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帮助企业稳定用工,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了解用工需求,可将需求信息免费发布在浙江人才网复工企业紧缺用工专区,也可直接联系当地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同时,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志愿者顶岗、“共享员工”、省际劳务合作等措施,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还有员工未返岗的企业,按照企业需要、员工自愿、防控到位的要求,通过包机、专列、包车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员工返岗工作。对春节假期以来(截至2020年2月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做好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各地要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采取各种方式发布,并指导用人单位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及返岗注意事项。加强与员工输出地对接,为员工返岗提供便利。复工企业联络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制定防护措施,协助企业落实防疫物资,协调安置返岗员工,并将省里发布的用工指南推送到复工企业和劳动者。
四、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指导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和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五、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重点联系企业开展复工前后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近期重点监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规上工业企业以及重点出口企业等,认真分析当前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