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 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9〕40 号)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温州市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23日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张伟,0577-88600058;
市发改委金剑,0577-88961567;
市公安局殷小锋,0577-88623063;
市财政局周婷,0577-8816090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民,13806685686;
市生态环境局韩坚,0577-89881509;
市住建局瞿哲峰,0577-89987120;
市市场监管局叶升,0577-88907785;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李昌盛,0577-88969615)
温州市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交通运输能源使用结构,补齐出租汽车行业清洁能源化短板,根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和《温州市2019年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任务计划》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省、市部署和要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属地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综合供能服务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电桩等供气供电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清洁能源车辆在出租汽车行业的推广应用,打好出租汽车领域的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出租汽车2500辆以上(其中市区1295辆以上,详见附件),2020年清洁能源出租汽车占比达到80%以上,2021年市区达到100%。2019年全市建成投用41座综合供能站和不少于1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为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使用创造条件,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供电供气基础设施布局,提高清洁能源出租汽车供能效率。
三、政策措施
(一)提升准入。即日起新投放和更新的出租汽车应为清洁能源车型。清洁能源车主要包括新能源车、油气双燃料车(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具体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其中新能源车应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二)鼓励更新。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更新为清洁能源车型的予以奖励,并给予残值补偿。更新为油气双燃料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车,更新为新能源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车,更新为其他清洁能源车的参照油气双燃料车予以奖励。
残值补偿标准=(燃油出租汽车购车费用/96个月)×剩余经营期限×50%。最高不超过2万元/车。剩余经营期限以月为单位,自上牌之日起,至原燃油出租汽车按照96个月营运期限计算的运营期满之日止,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燃油出租汽车购车费用包括购车发票金额和车辆购置税缴税发票金额。
(三)允许改装。现有的燃油出租汽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进行油气两用改装,其中已使用达3年(行驶证登记日期2016年12月31日前)的车辆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改装,其他车辆2020年6月30日前可以改装。对按时进行油气两用改装的,每车奖励0.6万元(与更新奖励、残值补偿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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