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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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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浙依组办〔2019〕1号)的有关要求,特成立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有关机构设置、工作规范参照《温州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附件1:《温州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附件2: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

温州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  温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组建温州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更好地开展委员会工作,同时设立行政争议化解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人员】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温州市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市复议局”)负责人担任,但不兼任委员。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市级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法律顾问、高等院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律师等担任。专家库成员由执业律师报名并经市司法局遴选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复议综合处,主要负责市司法局(市复议局)与委员会、专家库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征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承办委员会委员与专家库成员聘任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聘任】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与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的聘期为2年,可续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市级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第五条【意见的独立性】  委员与成员提供的咨询意见,简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由委员与成员以个人名义提供,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干预。

第六条【征询案件范围及程序的启动】  下列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可以征询委员、成员的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征询委员、成员的案件。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以及在案件集体讨论、报批各环节的负责人,认为该案件属于本条第一款案件范围的,可以启动案件征询程序。

第七条【征询程序】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由承办人提出拟征询委员、成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市复议局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并提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初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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