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20年1月21日17时30分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路270号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2名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的工人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2号楼外墙吊篮上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吊篮钢丝绳断裂,2名工人随着吊篮一起从约10楼处坠落至1楼花坛,事故发生后2名工人被立即送往附二医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应急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1 月21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1·21”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7月2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1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
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9号1408室,法定代表人齐刚,注册资本3010万元整,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礼仪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灯具制作、销售;展览展示服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建筑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照明工程、不锈钢工程、装饰工程、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销售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幕墙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道路亮化工程、网络工程、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电子设备、门窗销售、安装;日用百货、工艺品、电子产品销售;显示屏、沙盘模型设计、制作销售;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智能化设备研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93529929R(3 /5)。
吊篮出租方为周某某,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周某某,男;身份证号:33032XXXXXXXXXX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乐清市柳市镇XX村XX路XX号;经营范围:钢管架出租服务。
事故现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路270号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2号楼,事故工程项目名称:眼视光医院楼宇标识制作安装工程,工程项目地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项目编号:ZJJS-CS20191121,委托方(采购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承包方(中标供应商):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眼视光医院楼宇标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工期:58日历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1月21日12点许,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临时外聘工人于某某、于某某和侯某某三人来到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路270号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2号楼东侧进行标识牌安装,14时许,于某某、于某某乘坐吊篮上升至工作地点,侯某某在地面拉吊篮上黄色绳子,协助吊篮在上升过程中免于碰撞。17时30分许,于某某、于某某乘坐吊篮下降,准备收工下班,吊篮下降至约10楼高度时,吊篮工作钢丝绳突然断裂,吊篮脱落,2人随着吊篮一起坠落,于某某随着吊篮摔至1楼花坛处,于某某摔出吊篮,坠至北侧消防栓处。事故发生后2名工人被立即送往附二医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死者于某某,男,汉族,32岁,身份证号3209XXXXXXXXXXXXX,家住江苏省滨海县XXX乡XXXX村XXX组XXX号;死者于某某,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3209XXXXXXXXXXXX,家住江苏省滨海县XX乡XX村X组XX号。2人均系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临时外聘工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于某某、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高空作业过程中未规范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时缺少安全保护措施。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