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街道汛期避灾安置场所(点)新冠肺炎疫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鹿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及《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汛期临时安置场所疫情防控指引的通知》(温防办〔2020〕136号)等救灾政策、法规,特制定《广化街道汛期疫情防控期间避灾安置场所启用预案》。
一、工作原则
避灾安置场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无偿为受灾群众服务。
二、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前预防措施
(一)预先排查重点人员。在接到汛期应急预警后,由属地街道负责对可能需要转移的人员进行排查,对来自重点地区或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按规定处置。
(二)实施人员体温检测和查验健康码。在避灾安置场所门口配备专人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早晚各1次),
查验健康码及安全码,体温正常和绿码者方可进入。发现红码、黄码或体温异常者应及时送医院排查。
(三)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的要求,所有进入避灾安置场所的人员都应佩戴口罩。在出入口、过道、卫生间等场所内重点区域的醒目位置放置速干手消毒剂,采用标志标语、挂图海报、漫画图文等多种形式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提醒安置人员保持手部卫生,打喷嚏或咳嗽后应立即用流动水清洗双手或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时,若有肉眼可见污染物,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
(四)设置临时隔离点。临时隔离点应设于相对独立区域,尽可能保持间隔距离。临时隔离点应设置标识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洗手卫生设施、消毒药械,产生的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如在避灾安置场所发现健康异常人员,应转送至临时隔离点,由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初步排查,根据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置,如为疑似病例,应及时转送当地定点医院作进一步排查诊治。
(五)避灾安置场所消毒。在群众转移至临时安置场所前要进行全面的预防性消毒,安置期间加强对地面、室内空气、公共卫生间和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扶手、门把手等)进行清洁消毒。人员安全撤离后,立即进行消毒。
(六)保持安全距离。严格限制安置场所人数,必要时可以固定避灾安置场所人员休息的位置,确保间隔距离在1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