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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仰义街道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相关科室、片组、部门站所、村(居)、企业:

现将《仰义街道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28日

仰义街道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工业厂房出租,切实加强厂房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鹿城区皮革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0年)》(温鹿政办〔2018〕9号)、《温州市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工作指导意见》(温拓保〔2019〕1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仰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仰义辖区内所有工业厂房。

第三条 实行厂房出租登记备案制。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街道,并经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方视为已备案。企业在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仰义街道工业厂房出租备案登记表(附件1 );

(二)出租厂房土地证、房产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双方租赁协议;

(四)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

(六)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

第四条 出租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出租的工业厂房须已办理产权手续,能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厂房结构和用途。

(二)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

(三)出租时应整层出租,一般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符合建筑质量标准和消防相关要求。出租企业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土地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的,需至少引进一家规模以上企业。单独租用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为一亩)及以上或土地面积4亩以上的,需引入规模以上企业(包括拟上规企业)。

第五条 承租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要求,严禁国家、省明令淘汰、限制类及高能耗、高污染的淘汰类加工制造业入驻。投资项目用电需进行能评或备案,承租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区域环评或区域能评范畴的,按照其区域规定进行,同时须按规定做好安评、职业卫生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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