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温州市鹿城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温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区委直属机关工委的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温州市鹿城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款规定的党建活动,包括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召开的“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根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关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鹿委发〔2018〕14号)文件规定,所需经费按所辖党员工资总额(年人均不高于10万元)为标准的1%安排,报单位机关党委(含工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下同)审核。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包含于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控制数内。
在职人员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离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在离退休公用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明确资金来源,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党组)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经费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经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