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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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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建筑业企业及相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将《龙游县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定认真抓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龙游县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0日印发   

 

 

龙游县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专业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工程,按相关要求已通过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的可以不申请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相关材料(节能评估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书)备查。 

  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填写《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汇总表》(附件3);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附件4);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附件5)。 

  第六条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见附件1),依照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现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节能分析、论证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影响的情况; 

    3.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4.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5.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6.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7.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8.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9.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10.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11.评估结论。 

  第八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县住建局初审,报衢州市住建局审核,并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报送衢州市住建局审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查。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资料: 

  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龙游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受理单》(见附件2); 

  (2)节能评估报告或民用建筑项目节能登记表、节能计算书;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4)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评估机构资质复印件盖公章; 

  (5)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中(2)、(3)、(5)应各提交六份(包括电子文档)。 

  县住建局收到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二)组织审查办法: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与龙游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一并审查。 

  (1)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机构修改评估文件时间不算在内),按照龙游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并以书面的形式将确定评审的时间、地点、专家评审组人员、专家组组长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将评审材料送达各位专家。评审专家成员由县住建局根据工程规模、功能、性质类别的不同,在专家库中分别抽取5名以上(含)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2)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的程序为: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评估机构汇报项目的评估情况(要求使用ppt或电子文档汇报);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专家签字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核发节能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文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报告》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申报建设项目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建设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书》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中涉及到《节能评估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及对《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执行情况加以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性能指标的检验,强化过程控制,全面保证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书》各项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时,凡未按《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书》内容进行施工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以项目拆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评估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利害关系, 

  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筑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节能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总建筑面积指标

建筑性质

一类

机构

二类机构

三类机构

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宗教等建筑

所有

总建筑面积10万以下

总建筑面积6万以下

旅馆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电信局、电力等建筑

所有

总建筑面积7.5万以下

总建筑面积4.5万以下

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等建筑

所有

总建筑面积5万以下

总建筑面积3万以下

居住建筑

所有

总建筑面积25万以下

总建筑面积15万以下

注: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按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面积或居住建筑面积后,其总建筑面积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委托相应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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