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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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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处

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本县乌引总干渠境内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善后调处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水事纠纷是指在水事活动中因水事矛盾激化引起聚众闹事、打架斗欧、群体性械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是:综合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坚持协商处理和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相结合。

(三)在水事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四)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  龙游县乌引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乌引总干渠的水事纠纷处理,协助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辖区内的水事纠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重大水事纠纷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性,设立县乌引工程管理处主任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任副总指挥的县乌引工程管理处重大水事纠纷调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成员由县乌引工程管理处各科室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水事纠纷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执行市乌引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水事纠纷调处的任务。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在接到有关重大水事纠纷报告的第一时间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水事纠纷冲突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案启动

第七条  县乌引管理处应按照预案负责处理本区域乌引总干渠的水事纠纷应急情况,当发生下列严重情况时,报市乌引工程管理局重大水事纠纷调处指挥部启动市级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因水事纠纷发生2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二)因水事纠纷发生出现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

(三)跨县(区)行政区域出现群体械斗纠纷;

(四)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五)其他情况需要启动市级预案的。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当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县乌引工程管理处应当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乌引管理局有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  根据县政府和市乌引管理局指示,县乌引工程管理处紧急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将紧急处置意见下达到管理处重大水事纠纷调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

第十条  县乌引工程管理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督促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报告县政府和市乌引管理局有关领导。

第五章  预案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县乌引工程管理处重大水事纠纷调处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全力阻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与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应立即报110请求协助水事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纠纷得到解决前,县乌引管理处应当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或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对擅自改变水的现状的,各单位应依法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对械斗等恶性事件,报请公安部门及时阻止和平息械斗各方暴力行为,对故意煽动闹事、结伙斗欧、抢夺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请求公安部门协助,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平息事态。

第十四  条因重大水事纠纷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请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一)在县乌引管理处境内发生的村与村、个人与个人间水事纠纷,由县乌引管理处调解。重大的水事纠纷,县乌引管理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跨区域的重大水事纠纷,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协助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重大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须上报经市乌引工程管理局重大水事纠纷调处指挥部审查后再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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