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准入、分配、退出、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中等偏下收入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包括已经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定但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并逐步将在市区有稳定职业且已在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设立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用房的日常管理。
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等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日常管理由各建设主体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实施。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及市发改、监察、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社保、物价、综合执法、人行、银监、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七)其他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市场长期租赁等形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及其他开支。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及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建设或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用工单位和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三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控制面积可放宽至6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强项目土地储备,实行年度滚动开发。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申请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下同)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年收入的具体标准每年另行公布);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且已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项所指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微利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房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住房但现已5年以上没有住房,或将自有房产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10年以上的,视作无自有住房。原来曾有住房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四)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二)已在申请单位务工2年以上;
(三)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收入的具体标准每年另行公布);
(四)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五)非市区户籍但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将下列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申请家庭声明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材料;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