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认真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索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先行先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儿〔2013〕72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含困境家庭儿童,下同)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
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为儿童成长发展优先提供保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针对最弱小、最困难、最缺少话语权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事业应当优先。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行动。要充分认识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发放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的下列儿童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具体分二类:
(一)困境儿童。指儿童本身重残或重病等,且家庭生活困难亟需保障的儿童。
1.重残儿童,指持有县残联颁发的一、二级残疾证的儿童;
2.重病儿童,指患有龙游县人力社保局、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的儿童;
3.流浪儿童,指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 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困境家庭儿童。指家庭遇到困难和问题,父母双方无力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1.儿童父母双方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二级残疾;重特大疾病1年以上;服刑一年以上;戒毒一年以上;失踪2年以上的。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二级残疾;重特大疾病1年以上;服刑一年以上;戒毒一年以上;失踪2年以上的。
3.父母离异且实际抚养监护儿童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亲家庭儿童:一、二级残疾;重特大疾病1年以上;服刑一年以上;戒毒一年以上;失踪2年以上的。
4.父母有严重虐待行为的儿童。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为保护儿童隐私,调查核实情况,不宜采用公示等方式。
三、规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程序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一)申报程序
申请:由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初审: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初审并填写《龙游县困境儿童福利申请审批表》。
审核: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审核、签署意见。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困境儿童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由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分类登记造册,收取2寸白底照片二张、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填写《龙游县困境儿童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县福利院)复核。
复核: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负责复核。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困境儿童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及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要求进行认真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按规定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审批:县民政局负责审批。
(二)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1、基本材料
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应提供儿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本人或儿童父母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2、相关证明
根据儿童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