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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龙游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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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民〔2014119

 

 

关于建立龙游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为进一步打造“阳光低保、满意低保”,经研究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县开始实行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对象。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县民政局全体干部、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是指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本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均为备案对象。

    二、明确备案内容。必须如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中心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并对申请低保救助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民主评议意见、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意见和入户调查核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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