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6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原件一式三份(请自行登陆龙游民政局网http://www.lymzw.gov.cn/,点击“便民服务”中“表格下载”下载,填写后用A4纸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2016年度审计报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为完善登记信息,还需提供法人、联系人、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对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年检结论。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审核。
四、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