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LYD00—2017—0007
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17〕5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
竹木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竹木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龙游县竹木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资金补助办法
为促进我县竹木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依照“整治提升一批、引导退出一批、适度集聚一批”的原则,相关竹木加工企业(户) 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拆除到位的,可享受适当财政补助资金。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按照龙游县竹木加工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要求,整体拆除或退出的竹木加工企业(户)设备、设施全部拆除的竹木加工企业(户)。
二、补助标准
(一)设备、设施类
1.锅炉:按每蒸吨1万元的额度予以补助。
2.干燥炉(烘房):蒸汽式1200元/㎡,土灶连烘房(1+2)一体式1.5万元/套。
3.整体关停拆除或退出的,给予机器补助:撞机3200元/台,开二层一体机7200元/台,开三层一体机11600元/台,四刃拉丝机2900元/台,五刃拉丝机3300元/台,刮清机4000元/台,行车3000元/套,输送带120元/米,木材锯板机6000元/台。
4.地磅、变压器与除尘设备按县整治办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设备净值70%执行。
已经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在册的竹木加工企业(户),其设备、设施类按时彻底拆除的,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未经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在册的竹木加工企业(户),其设备、设施类按时彻底拆除的,按补助标准的 90%予以补助。
(二)建(构)筑物类
1.简易结构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 150元/㎡补助。
2.砖木结构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 300元/㎡补助。
3.浸丝池补助标准:按200元/m?补助。
4.屋顶喷涂补助标准:按实际面积7.5元/㎡补助。
5.特殊结构的厂房:由县整治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砖木结构”是指同时具备水泥砖、红砖砌筑墙、以木头为屋支架、屋顶盖平瓦、屋檐高度 2.2米以上的建筑结构。建筑结构低于砖木结构标准的,为简易结构(包括泥木、砖木、砖混、钢混结构)。已经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且临时用地、 临时建(构)筑物已经审批的竹木加工企业(户),按时关停退出并彻底拆除建(构)筑物的,其建(构)筑物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其他未经审批或未注册登记的竹木加工企业(户),按时关停退出并彻底拆除建(构)筑物的,其建(构)筑物按补助标准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