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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龙游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聘任、服务、考评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司法局依据职责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应当坚持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行政机关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应及时通知法律顾问,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
县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推荐,报县政府同意后聘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聘任法律顾问,应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单位聘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并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由聘任单位与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聘期届满时绩效考评达到优良的可续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聘任法律顾问,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聘任合同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聘请单位和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法律顾问年度履职绩效评议方式;
(六)法律顾问工作失职引起不良后果的解决途径;
(七)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3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良好的执业影响,其中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应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并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行政机关通知或委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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