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4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 烟花爆竹管理 |
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管理 |
6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矿山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二)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 | 举报奖励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龙游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
(三)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确认 | 标准化建设 |
2 | 重点隐患挂牌整治单位确认 | 隐患整治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四)不服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试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等。
(五)安监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安监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违法行为 | 安全事故追责 |
2 |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违法行为 | 安全事故追责 |
3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 安全事故追责 |
4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 安全事故追责 |
5 |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 | 安全事故追责 |
6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违法行为 | 安全事故追责 |
7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8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等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9 | 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0 |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1 | 矿山企业领导违反带班下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2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3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4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5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6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规定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7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8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19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20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21 | 承包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 | 矿山安全监管 |
22 |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行为 | 危化监管 |
23 | 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违法行为 | 审批科监管 |
24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 危化、矿山监管 |
25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审批科、矿山监管 |
26 |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 | 企业安全监管 |
27 | 建设单位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违法行为 | 审批科监管 |
2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大队监管 |
29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危化综合监管 |
30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危化综合监管 |
3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 危化综合监管 |
3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违法行为 | 企业安全监管 |
33 | 生产经营单位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 企业安全监管 |
34 |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的违法行为 | 企业安全监管 |
35 |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 企业安全监管 |
36 |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 企业安全监管 |
37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 | 企业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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