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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7—0021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3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游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
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龙游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完善我县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和《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县气象台发布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适用本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县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并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二)当日6:00(含)前我县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6:00后仍维持的,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当日6:00以后至上午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四)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可继续上课,要取消室外课程,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六)停课期间,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已到校的学生和寄宿制学生,学校要做好相应安排,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七)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八)学校要根据本意见,从保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制订具体的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九)教育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三、误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