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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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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林〔2017〕85号 

林业系统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龙游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 年龙游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龙依法行政办〔2017〕1号)文件要求,各相关单位应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其他未配备执法记录仪的科室需要用时可相互调剂使用)。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留痕。特印发《龙游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希遵照执行。

龙游县林业局

2017年8月17日

 

 

附件:

龙游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林业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各科室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林业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开展各种林业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各种林业行政强制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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