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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2017年环境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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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7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

2017年环境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2017年环境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分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龙游县2017年环境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分工

为全面持续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绿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7年我县水、气环境质量提升工作作如下责任分工:

一、水环境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分工

(一)强化河长制工作。县级河长原则上不少于半月1次,乡级河长巡查不少于每旬1次,村级河长巡查不少于每周1次。建立巡查日志制度,河长及巡查人员要按规定填写、记录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牵头单位:县治水办)

(二)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辖区生活污水、小作坊等涉水污染源排摸,积极制定相对应的一点一策治理方案。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网格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养殖场“一场一干部”制度,切实履行起水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巩固治水成效,避免反弹。(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大力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管理界线,有序推进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强化规划约束作用,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加强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身份证”管理,城区要消除污水直排(混排)河道现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四)加强农业面源治理。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强化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严格控制源头污染。推广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时回收废农膜。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农业标准化意识和生产水平。(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五)强化集中式污水厂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运维管理。完善雨污分流和截污纳管系统,提高城区、农村生活污水纳管率。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加强运行维护,严格控制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排水浓度,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水务集团)

(六)加快推进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配套深度处理项目建设。加快湖镇、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深度处理项目可行性分析,尽早确定科学处理工艺,争取2017年8月份启动湖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湿地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前建成。三季度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方案比选,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加强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对接,确保沐尘水库良好湖泊项目纳入省贯彻“水十条”污染防治项目库。(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七)全面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在衢江主要支流重要交接断面处(塔石溪、芝溪、乌轮溪、模环溪)新建4座自动监测站点,在衢江和沐尘溪入境断面增加蓝澡监测设备,实时掌控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高水环境质量变化分析研判预警能力。结合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年底前完成县环境监测站搬迁和标准化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八)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和重点污染源管控力度。建立衢江上下游水资源科学调度机制,合理加大上游上库下泄生态水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大涉氮、涉磷排放单位排查力度,严格控制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做好截污纳管工作,减少生活污水直排等现象,提高排放控制标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九)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水利、环保、住建、公安、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信息互通机制,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围垦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治水办)

二、空气环境质量提升重点工作和责任分工

深化源头治理,扎实推进七大专项行动,确保2017年龙游县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20%,全县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到2017年底全县年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54.8万吨,同比去年下降3%。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2.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加快推进城南工业园区、湖镇工业区块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3.加快淘汰、改造燃煤锅(窑)炉。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窑)炉。2017年力争完成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83台。(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4.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2017年底前,全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0.2亿立方米。全面落实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计划,争取全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3.8万千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5.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国五标准,推行新车环保质量达标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优化在用车结构,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措施淘汰老旧车。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数据质量。推动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实施,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商粮局)

2.提升燃油品质。2017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健全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长效监管机制,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牵头单位:县商粮局)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确保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0%、1.2%、40%、42%。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必须为新能源公交车。完成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发改局)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实施加快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新增新能源公交车辆2辆,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48个(城区外30个)。加快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3.4公里。(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完成热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热电企业启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浙江恒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龙游金怡热电有限公司热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计划推进水泥(含独立粉磨站)、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两炉一塔或多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在产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快推进淘汰关闭粘土砖瓦窑工作,年底前完成6家砖瓦企业烟气提标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局)

3.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加强源头削减,推动企业采取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优化过程控制,开展在连续密闭化的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按规范推行LDAR技术改造,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深化末端治理,以化工、印刷包装、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完成上级下达年度VOCs重点工程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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