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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70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
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1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实际,在全县深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政府各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予以确认公告,公告时应注明委托机关。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行政执法机关挂牌的,按被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确认公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二、确认公告的职责、方式和步骤
本次确认公告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县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的确认公告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具体工作分为行政执法机关自查报审、县法制办审查确认和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三个阶段进行,通过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网址:http://zjgl.zjfzb.gov.cn:8080/zfzt/bs/index,登录账号、密码与证件管理信息系统的一致)。
(一)自查报审(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