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林业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浙江省林业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办便〔2017〕153号)、《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申请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往外县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调出单位或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同行。
3.根据《浙江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规定》在县内运输按照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运输胸径5cm以上的苗圃地培育苗木(不包括采挖后移植在苗圃地上的树木)的,提供林木种苗管理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开具的苗木产地证明(自育苗木产地登记表)。
二、进一步掌握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要点
1.林木种苗生产经验档案是林木种苗生产经验活动的记录,林木种苗的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运输和销售等情况均属于档案的收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