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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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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保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与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鼓励开展优质综合公园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等示范创建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涉及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辖区域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绿地的绿化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的绿化,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的绿化,由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负责;未明确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城市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管理范围内绿地的巡查。发现有占用、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

  推进城市绿化养护的市场化运作以及树枝、花草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关内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减少规划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绿化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园绿地内设立标志标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绿线控制宽度和绿地率指标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地下设施顶面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桥梁、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基础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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